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40078****932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403民初613号 |
案号 | (2020)皖0403执恢1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万元、利息222810.39元,合计人民币8722810.3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之后的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二、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以淮南市四季东海置业有限公司欠其260万元的工程应收账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三、被告黄挺以其所有的位于本区人民路西侧云景华城4栋201(201-213、215-224)和301(301-322)两套房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五、被告黄挺、徐丽莎、徐勇跃对上述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60元,由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11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账号:1304002229004369288,户名:淮南市财政局(032)。〕,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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