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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0013****038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649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3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借款约定:甲、乙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借第7页共12页款到期日2015年6月20日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明细如下:…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为1000万元整…甲方同意:乙方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为该笔委托贷款展期期间,利率采用年利率4.35%计息,乙方向甲方按季支付利息,本协议签订之日前的利息,乙方需尽快向甲方偿还。甲方同意上述委托贷款继续展期两年,即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两年期满之日止(2018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乙方以委托贷款本金为借款本金向甲方支付利息,按年利率4.35%计息(如人民币基准利率上浮,同比上浮)。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月末的20日。乙方应于每季度末月的21日将当季及前期所欠利息全额转入甲方账户。协议到期日偿还当期利息。如结息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X实际天数X日利率(日利率=年利率/360)。协议期内,甲方认为乙方经营状况好转,要求乙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入甲方指定账户。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协议到期后,在合作良好的基础上,需提前15个工作日,双方另行协商债务化解方式。保证约定:乙方各债务人为自身债务以外的其余10户债务人的债务(委托贷款)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的期限,委托贷款期间(含委托贷款展期期间)及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的范围,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委托贷款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罚第8页共12页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特别约定:在委托贷款展期期间,乙方还清自身贷款本息的,甲方免除乙方为其他债务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以及为国昇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责任。费用承担: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所欠借款和利息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另查明,2020年8月21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精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依法指定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又查明,国丰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国丰公司与各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国丰公司出借款项是履行特定职责,而各被告则均是为了自身利益及经营需要互为担保,均是受益人,故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协议书确认截至2015年6月20日,玖久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但应以交通银行实际放款金额890万元为准,即截至2015年6月20日,玖久公司借款本金为890万元。玖久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国丰公司支付利息,故对于国丰公司要求玖久公司偿还借款利息(详见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国丰公司要求玖久公司给付违约金(详见诉求)的主张,因协议书另行约定了所第9页共12页欠借款和利息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立案受理,违约金与此前约定的年利率4.35%利息标准之和折算为月利率1.8625%,并未超过司法保护范围,故本院予以支持。健谷公司、精科公司、春绿公司、罐头公司、禾友公司就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在玖久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各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国丰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现国丰公司要求各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在协议书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内,故本院予以支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因精科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尽管本院判令精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国丰公司仍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由管理人对利息、违约金计算的截止点依法进行调整,国丰公司不得据本裁判获得个别清偿。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主张,系双方约定,且未超出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合理区间,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健谷公司、精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国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第10页共12页款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1982159元(截止至2019年9月20日);二、被告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国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法申报债权而不得获取个别清偿)、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39元,由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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