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0013****038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3969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32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借款约定:甲、乙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借款到期日2015年6月20日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明细如下:…强维公司,本金为800万元,借款利息为131830.39元…甲方同意:乙方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为该笔委托贷款展期期间,利率采用年利率4.35%计息,乙方向甲方按季支付利息,本协议签订之日前的利息,乙方需尽快向甲方偿还。甲方同意上述委托贷款继续展期两年,即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两年期满之日止(2018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乙方以委托贷款本金为借款本金向甲方支付利息,按年利率4.35%计息(如人民币基准利率上浮,同比上浮)。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月末的20日。乙方应于每季度末月的21日将当季及前期所欠利息全额转入甲方账户。协议到期日偿还当期利息。如结息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X实际天数X日利率(日利率=年利率/360)。协议期内,甲方认为乙方经营状况好转,要求乙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入甲方指定账户。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协议到期后,在合作良好的基础上,需提前15个工作日,双方另行协商债务化解方式。保证约定:乙方各债务人为自身债务以外的其余10户债务人的债务(委托贷款)向甲方提供第8页/共14页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的期限,委托贷款期间(含委托贷款展期期间)及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的范围,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委托贷款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特别约定:在委托贷款展期期间,乙方还清自身贷款本息的,甲方免除乙方为其他债务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以及为国昇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责任。费用承担: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所欠借款和利息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另查明,2019年11月5日,本院裁定受理对强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8月21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精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依法指定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再查明,国丰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国丰公司与六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虽然协议书确认截至2015年6月20日,强维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31830.39元。但本院以交行宿迁分行实际放款金额712万元为准。故截至2015年6月20日,强维公司借款本金712万元,利息117329.05元(131830.39元第9页/共14页×712/800)。强维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国丰公司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六被告与国丰公司就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在强维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应当按照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国丰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现国丰公司要求六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在协议书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内,故本院予以支持。强维公司已于2019年11月5日被受理破产,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涉案债权应在受理破产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但该规定仅是对破产债权数额的限制,基于合同产生的担保债权并不受影响。从债权人实现债权角度来看,担保人始终负有全面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担保责任不随破产债权停止计息而减少。故按协议约定,利息每季度月末21日支付,利息标准年利率4.35%,违约金标准日万分之五计算,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为10364051.72元(其中本金712万元、利息1736475.72元、违约金1502576元、律师费5000元),利息、违约金均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具体明细如下:1、借款本金712万元及逾期支付本金产生的违约金1028840元;2、2015年6月20日前欠付的利息117329.05元;3、2015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间的利息942065元及上述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产生的违第10页/共14页约金373058元;4、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间的利息78290元及上述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产生的违约金27402元;5、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间的利息77430元及上述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产生的违约金23577元;6、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间的利息76570元及上述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产生的违约金19870元;7、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间的利息78290元及上述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产生的违约金16715元;8、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间的利息78290元及上述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产生的违约金13114元。9、2019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为以7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为288211.67元;10、2020年8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以712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1、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主张,因双方明确第11页/共14页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承担,故原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因精科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被受理破产,故精科公司担保责任的利息、违约金均应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其余五被告将按协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健谷公司、罐头公司、玖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宿迁市国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0364051.72元(其中本金712万元、利息1736475.72元、违约金1502576元、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宿迁市国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担保款10364051.72元、利息(以7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20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违约金(以712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12页/共14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67元,减半收取40783元,由被告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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