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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0013****038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2062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27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231713.84元及利息(分别以210356.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以2002135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以上均按日息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四、被告宿迁市鸿运丝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朱烈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46元,由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鸿运丝绸有限公司、朱烈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宿迁市鸿运丝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9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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