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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0013****03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02民初9450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2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宿迁市玖久丝线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2月31日止为27036.8元);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被告宿迁市玖久丝线有限公司应于每个自然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前支付原告本金(其中2018年度每个季度支付300000元,2019年度每个季度支付675000元,2020年度每个季度支付250000元),并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前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实际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于2018年1月31日前还需支付原告利息27036.8元,如果上述任何一期逾期,原告可就4900000元中的未清偿本金及利息(从逾期之日起,以实际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宿迁市玖久丝线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0元,如逾期,原告可就此申请强制执行;-4-四、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朱烈、朱卫玲、朱弘扬、郭其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履行清偿义务后向债务人宿迁市玖久丝线有限公司追偿;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7656元,减半收取238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28元,由被告宿迁市玖久丝线有限公司、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朱烈、朱卫玲、朱弘扬、郭其彬共同负担(已履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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