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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艺美宜(香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24MA****M0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5民初47号
    案号 (2020)冀0925执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中艺美宜(香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马国斐、被告曹志军、被告裴刚、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超梦一飞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55700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557005.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06元,由被告中艺美宜(香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马国斐、被告曹志军、被告裴刚、被告刘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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