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众彩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0100MA****BK3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琼0108民初10372号 |
案号 | (2020)琼0108执27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深圳筑邦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众彩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诉前财产保全费以及保单保险费共计199199元。 二、被告海南众彩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1月10日前向原告深圳筑邦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9199元;被告海南众彩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分七期将剩余人民币180000元支付给原告:(1)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于每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5714元;(2)被告于2020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5716元。 三、若被告海南众彩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第二条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深圳筑邦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就逾期未付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以逾期未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四、原告深圳筑邦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0月30日向法庭申请解除诉前保全措施,应在被告第一次支付款项之日起15日内向被告出具数额为106498元的发票,应在被告余下每次支付款项之日起15日内向被告出具数额为106497元的发票。若被告未按第二条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有权拒绝开具发票。 五、案件受理费4107.26元(原告已预交),因调解减半收取计2053.63元,诉前保全费1471.81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深圳筑邦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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