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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宁县供销社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32355****42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306民初1656号
    案号 (2018)冀0306执8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2
    发布日期 2018-12-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宁县供销社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刘学武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至2016年4月14日止的利息138000元。 二、被告抚宁县供销社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向原告刘学武支付借款500000元占用期间的利息。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0元,减半收取计5090元,由被告抚宁县供销社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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