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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博特金易泊智能车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B4UM-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8民初11665号
    案号 (2021)京0118执6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博特金易泊智能车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霞未退还房款七十四万九千四百八十八元,被告魏少臣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二、被告北京凯诺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霞二十万元团费,被告北京博特金易泊智能车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魏少臣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三、被告北京博特金易泊智能车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霞逾期退款违约金,以上述两项未退还房款及团费的总和共计九十四万九千四百八十八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魏少臣给付原告陈霞逾期退款违约金五万四千六百九十三元;五、驳回原告陈霞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一百元(原告陈霞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博特金易泊智能车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魏少臣共同负担一万一千九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凯诺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二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公告费一千一百四十元,由原告陈霞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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