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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正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10368****58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2民初5577号
    案号 (2019)黑0102执55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3-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合力叉车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55000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合力叉车有限公司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利息116802.89元,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5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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