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利海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2105****183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民初56号 |
案号 | (2019)皖02执2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0 |
发布日期 | 2019-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利海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6779206.73元;二、被告安徽利海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17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5日计算至2016年12月13日;以25440246.3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4日计算至2017年7月13日;以26779206.7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2倍计算);三、驳回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69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1993元,由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93元,被告安徽利海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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