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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国华物联网科技广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00MA****AK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3民初1373号
    案号 (2020)桂0323执2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国华物联网科技广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象山区阳安食品经营部货款122159.80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22159.8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4月1日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阳安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2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阳安食品经营部负担184元,由被告中铁国华物联网科技广西有限公司负担1348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完毕。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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