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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青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967****93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3民初3109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7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青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正隆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欠款31465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314650元为基数,按月2%计付); 二、驳回原告邯郸市正隆干混砂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6元,减半收取计3293元,由被告河北青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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