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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宝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8****202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843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289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7637675】。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深圳市宝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000102019K00038)项下贷款本金27,750,000.00元,利息251,733.34元 、罚息1,650.00元、复利678.26元、律师费581,541元,合计28,585,602.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2月1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同意被告深圳市宝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按以下方式还款: 2020年9月30日前还本金150万元,2020年10月30日前还本金150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还本金15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还本金150万元及律师费581,541元,2021年1月30日前还本金150万元,2021年2月28日前还本金150万元,2021年3月30日前还本金150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还本金150万元,2021年5月30日前还本金15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还本金150万元,2021年7月30日前还本金150万元,2021年8月30日前还本金15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还本金150万元,2021年10月30日前还本金150万元,2021年11月30日前还本金15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还本金300万元,2022年1月30日前还本金225万元,2022年3月30日前结清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如被告深圳市宝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被告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公园路东侧山语华庭1栋101商场、203商场,房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5000429075号、第5000429727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辉煌实业有限公司、陈少辉、陈银英、黄勇生对被告深圳市宝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辉煌实业有限公司、陈少辉、陈银英、黄勇生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宝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深圳市宝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辉煌实业有限公司、陈少辉、陈银英、黄勇生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181820元减半收取909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连带负担,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迳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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