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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150100)文综罚字【2021】F-0000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2.停业整顿:(90天)。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0
    决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