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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永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336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2021民初3291号
    案号 (2018)川2021执10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9
    发布日期 2018-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借款550万元及其利息(截止2017年8月20日的利息为83358.69元;2017年8月21日起计至借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双方所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对被告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岳县工业园房屋9546.7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67190.7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00901964号、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00901962号、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00901963号、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009019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安国用(2009)第02350号、安国用(2009)第02351号、安国用(2009)第0235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7)安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761号、川(2017)安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762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8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禾邦旭东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刘文旭对第一款被告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余额61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50884元,减半收取计254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42元,由被告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禾邦旭东制药有限公司、刘文旭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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