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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企行处〔2020〕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吊销宁津县鑫瑞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3
    决定机关 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