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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江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素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3726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03民初7832号
    案号 (2017)苏1003执4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0
    发布日期 2017-02-1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贵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泰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按年利率13.2%计算;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陈小平、江苏江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科意达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贵荣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陈小平、江苏江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科意达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贵荣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被告李贵荣、陈小平、江苏江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科意达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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