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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明诚金万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23937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昆民四初字第190号
    案号 (2019)云01执恢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19-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南达道实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冉正龙本金、违约金、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12000000元),即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冉正龙支付壹仟万元(¥10000000元),于2013年1月31日前向原告冉正龙支付贰佰万元(¥2000000元),被告云南达道实业有限公司如未按约定偿付前述任何一期款项,则逾期部分款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逾期利息。 二、被告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代被告云南达道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冉正龙偿付壹仟万元(¥10000000元),在2013年1月31日前代被告云南达道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冉正龙偿付贰佰万元(¥2000000元)。 三、被告杨镒诚、云南圆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省再担保有限公司、昆明诚金万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云南达道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被告方有任何一期款项未能按约履行,则原告方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五、被告全部履行完毕本调解协议,各方借款保证关系即告终结,原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各被告主张权利。 本案保全费用5000元冉正龙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116420元,减半收取计58210元由原告冉正龙自愿承担,余款58210元退还原告冉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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