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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国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9175****639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4民初2304号
    案号 (2020)苏0114执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国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货款572800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以4168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5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以1560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6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江苏国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96元,由被告江苏国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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