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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169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11民初3833号
    案号 (2016)苏0211执23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8
    发布日期 2017-01-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原告谢中行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5年3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9700元,由江苏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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