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承处〔2021〕130824210001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0
    决定机关 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周维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