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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9****39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11453号
    案号 (2018)粤0306执167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6
    发布日期 2019-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申请时间:2018-11-13 1、2018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资金占用费共计684,526.8元(以11,408,780.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5日计算至2018年4月15日止); 2、2018年5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垫付的税款50万元; 3、2018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垫付的税款50万元; 4、2018年7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垫付的税款50万元; 5、2018年8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垫付的税款1,981,756.09元及资金占用费99,087.8元(以9,908,780.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8年7月15日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止); 6、2018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垫付的税款1,981,756.09元及资金占用费79,270.24元(以7,927,024.3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8年8月15日计算至2018年9月15日止); 7、2018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垫付的税款1,981,756.09元及资金占用费59,452.68元(以5,945,268.2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8年9月15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止); 8、2018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垫付的税款1,981,756.09元及资金占用费39,635.09元(以3,963,512.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5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止); 9、2018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垫付的税款1,981,756.09元及资金占用费19,817.56元(以1,981,756.1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5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5日止); 二、上述任意一期应偿还款项两被告当期最低应还款额不得低于上述约定金额的百分之六十,且当期欠付还款金额应加计至下月应还款金额内,即: 1、2018年8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垫付的税款及资金占用费合计不得低于1,248,506.33元; 2、2018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垫付的税款及资金占用费合计不得低于1,736,018.33元; 3、2018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垫付的税款及资金占用费合计不得低于1,919,133.11元; 4、2018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垫付的税款及资金占用费合计不得低于1,980,488.46元; 5、2018年12月15日卡向原告支付垫付的税款及资金占用费合计不得低于3,321,900.1元; 三、上述还款计划任意一期两被告未偿还或低于最低偿还金额的,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要求两被告一次性提前立即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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