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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翰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0397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0210号
    案号 (2016)苏02执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1
    发布日期 2016-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9994987元及利息(计至2014年5月20日为16.5万元,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9949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 二、中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交行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19万元; 三、傅树发、中正公司对上述中磊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巧斌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傅树发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魏翰晖对上述中正公司的第三项债务在16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雪贞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魏翰晖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宝鑫公司对上述中正公司的第三项债务在1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交行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9918元,由中磊公司、傅树发、谢巧斌、中正公司、魏翰晖、何雪贞、宝鑫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交行无锡分行预交,中磊公司、傅树发、谢巧斌、中正公司、魏翰晖、何雪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行无锡分行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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