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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门市正大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正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8783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门商初字第00522号
    案号 (2016)苏0684执16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7
    发布日期 2016-10-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门市正大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松浩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12853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松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松浩负担1850元、被告海门市正大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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