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保处〔2021〕130636210002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01995万元,罚款0.9800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2 |
决定机关 |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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