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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保处〔2021〕130636210002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01995万元,罚款0.9800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2
    决定机关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