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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保处〔2021〕130636210002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001123万元,罚款1.498877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4
    决定机关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