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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鱼道场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G044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6民初6710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46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鱼道场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珍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8349.6元,并承担此款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上海鱼道场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4-内向原告上海珍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赔付律师费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67元,减半收取1733.5元,保全费1460元,合计3193.5元,由被告上海鱼道场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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