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市监处字〔2017〕2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以新闻报导在温州商报上发布茶叶广告,并没有广告标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叁万元(小写:30000元)罚款,上交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21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金可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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