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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力达精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素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6979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海商初字第01429号
    案号 (2016)苏1202执19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5
    发布日期 2017-03-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力达精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欠付本金3600000元为基数按1%的月利率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特龙驱动轴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特龙驱动轴制造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泰州市力达精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6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4321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43216元,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16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汇入银行: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行号:103312820114;④账号:10-201101040668868;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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