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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海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玉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3774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82民初6077号
    案号 (2017)苏0682执7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8
    发布日期 2018-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2015年4月的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自2015年5月20日起解除。 二、被告江苏海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租金64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江苏海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租金85.1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海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江苏海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8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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