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0****988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1民初4994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恢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5-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天津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本金650000元;二、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8月21日的利息6413元;三、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8月21日的综合费用46020元;四、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津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8月22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综合费用、逾期违约金(以本金6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五、被告刘成林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如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能足额履行,原告天津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与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园9-1-602房产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七、本判决第五项与第六项履行顺序不分先后;八、驳回原告天津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3元,减半收取计5286.5元,由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成林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