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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尊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MA****2QX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91民初5230号
    案号 (2021)辽0191执7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4-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尊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质保金)97,78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7,788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5元,由被告辽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尊赫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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