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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淮盱环罚字〔2021〕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接县纪委信访件双向移送函,2021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思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污水排放口(DW001)总氮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日,经调取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4月27日自动监控流量历史数据,有污水排放的天数超过70天,你公司委托淮安淮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每月对污水排放口总氮检测1次,共监测4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自行手工监测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原始监测记录。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盱环罚告字〔2021〕3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对你公司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行为,本局给予了减轻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6万元(大写:陆万圆)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盱眙县财政局;开户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账号:302240204130110000292;注明:生态环境局罚没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0
    决定机关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