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粤穗南综执(二)罚字〔2022〕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07 |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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