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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穗南综执(二)罚字〔202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07
    决定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