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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鑫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毕丽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408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993号
    案号 (2016)黑0102执014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道里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2
    发布日期 2016-09-0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晶、毕丽娜、曾广玉、魏然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海峰借款1,815,000元 二、被告曾晶、毕丽娜、曾广玉、魏然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海峰至2015年6月24日的利息447,375元,2015年6月25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的24%计付 三、被告哈尔滨鑫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曾晶、毕丽娜、曾广玉、魏然亮上述一、二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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