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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8113****574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2民初1689号
    案号 (2021)皖1102执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3-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朗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2272288.8元及利息(其中工程款1953674.4元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5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滁州朗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30元,由原告滁州朗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负担7630元,被告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号见附件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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