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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民工商质监罚字(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3)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做出如下处罚:一、依法没收侵权商品(详见《财物清单》06号);二、处以110950.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5
    决定机关 民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