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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山县红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3178****440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31民初2492号
    案号 (2019)冀0131执18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平山县红鑫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卢培谦借款20000元并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偿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付原告利息,其中摩托车抵顶的5200元从应计付的利息中扣除; 二、驳回原告卢培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47元,由被告平山县红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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