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五市监处字〔2021〕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7 |
决定机关 |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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