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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市兴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修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010900
    执行依据文号 判决书
    案号 (2016)湘0407执3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4
    发布日期 2016-11-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衡阳市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先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清偿上诉人尹丽艳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一审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二审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460元,由被上诉人衡阳市兴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和王先仲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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