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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平市金华有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欧卓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094404
    执行依据文号 (2007)鱼民初(一)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07)鱼执字第005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7-08-13
    发布日期 2015-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欧卓木应返还给原告陈丽朱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告欧卓木应支付给原告陈丽朱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06年6月14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借款本金200000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三、被告欧卓木应支付给原告陈丽朱律师代理费8955元。 四、被告桂平市金华有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欧卓木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陈丽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87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人民币73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丽朱负担600元,被告欧卓木负担67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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