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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州市益都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78179****21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781民初2349号
    案号 (2020)鲁0781执17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9-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州市金诺尔塑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及利息875905.1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2月21日,之后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青州市益都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州联华化工有限公司、赵庆太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青州市益都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州联华化工有限公司、赵庆太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州市金诺尔塑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4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州市金诺尔塑胶有限公司、青州市益都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州联华化工有限公司、赵庆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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