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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汉嘉薄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31****300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6民初1528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39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汉嘉薄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群禾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3147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31477.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31元,由被告江苏汉嘉薄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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