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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2540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02民初770号
    案号 (2018)苏0402执26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5
    发布日期 2018-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市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暂算至2016年1月15日为181791.66元)。 二、常州市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48000元。 三、常州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张杰、陆翼、常州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孙建中、周文贤、许嘉宏、周萍对以上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主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 四、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奚克奇支付鉴定费43560元。 五、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7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20879元,由被告常州市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张杰、陆翼、常州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孙建中、周文贤、许嘉宏、周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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