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龙市监检处〔2016〕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12 |
决定机关 |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傅竹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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