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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七罚〔2022〕31001号;陕煤安监七罚〔2022〕31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6;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五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四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0;《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86号)第八条第四项;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三十九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7.《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对郭家河煤业罚款89.5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赵加才罚款6万元,合并罚款95.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09
    决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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