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白山市监浑行处罚字【202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在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国家电网有6次降价,当事人没有执行政府调价政策,在这期间共多收取商场内业户商业用电为170433.95元。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的情况,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涉嫌违法所得为170,433.95元。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并且社会影响较小,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项“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十一节适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的315小节违法行为轻微的:“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处罚款。。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十一节适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的315小节违法行为轻微的:“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处罚款。”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0,433.95元,依法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5 |
决定机关 |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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