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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康宝天然药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乔晋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3983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068号
    案号 (2016)津01执1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1
    发布日期 2016-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宇泽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借款本金19500000元、截至2014年9月20日的利息388700元及自2014年9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天津康宝天然药物有限公司、被告靖德江、被告乔晋中、被告王怀远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219元,由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负担1381元,被告天津宇泽木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康宝天然药物有限公司、被告靖德江、被告乔晋中、被告王怀远连带负担145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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