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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宏能天木建设(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2MA****QA1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2民初1456号
    案号 (2021)皖0122执4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佳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鼎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296109.74元、钢管扣件整理费12840.32元,合计1308950.06元,并自2021年1月19日起以1308950.0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宏能天木建设(宿州)有限公司对安徽佳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宏能天木建设(宿州)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鼎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36元,由原告负担1436元,被告负担2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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